¤ 国家广电总局规范广播电视广告 黄金时段电视剧不得插播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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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广电总局规范广播电视广告 黄金时段电视剧不得插播广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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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新闻晚报》 更新:2003-9-25 [ 字体:小 大 ] |
据新华社北京9月24日电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日前颁发了《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这是广电总局第一次以总局令的形式对广播电视广告的内容、播放总量、广告插播、播放监管等进行全面的规范。同时,还明确要求各级广播电视播出机构及其管理部门都应建立社会监督机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办法》规定,各广播电视播出机构不得播放内容低俗、误导消费等存在导向问题的各类广告;在19点至21点的黄金时间,电视广告总量不得超过15%,在这一时间内所播放的电视剧中间不得插播广告;在其他时间播放电视剧时,每集中间允许插播一次广告,插播时间不得超过2分30秒。《办法》还同时规定,各转播、传输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插播自行组织的广告。对违反规定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给予当事单位通报批评、责令停止播放广告、暂停某一频道播放节目直至撤销广播电视播出机构许可证等处分。 《广播电视广告播放管理暂行办法》将于2004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广播电视广告播放总量过长、在电视剧中随意插播广告、在就餐时间播放容易引起群众反感的广告等问题将会得到有效遏制。 相关链接
用餐时间不得播脚气药广告 《办法》规定,不得在6时30分至7时30分、11时30分至12时30分以及18时30分至20时之间播放容易引起受众反感的广告,如治疗痔疮、脚气等类药品及卫生巾等卫生用品广告。 广告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 《办法》规定,广播电视广告应当使用规范的语言文字,不得故意使用错别字或用谐音乱改成语。此外,除注册商标及企业名称外,不得使用繁体字。 广告不得超过节目总量20% 《办法》规定:各播出机构的每套节目中,每天播放广告的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20%。 其中,广播电台在11时至13时之间、电视台在19时至21时之间的黄金时间,每套节目中每小时的广告播出总量不得超过节目播出总量的15%,即9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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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Jason 责任编辑:Jaso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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