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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今起施行
作者:评论员 来源:《人民日报》 更新:2003-9-26 [ 字体: ]


依法保障中医药事业健康发展

人民日报评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条例》(以下简称《中医药条例》)于今年4月7日颁布,自10月1日起施行。这是我国卫生事业的一件大事,是我国中医药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标志着中医药事业走上全面依法管理和发展的新阶段。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医药法制建设取得长足进展。“发展现代医药和我国传统医药”载入宪法,卫生和中医药管理部门制定了一系列有关中医药发展的规章制度,全国20多个省份颁布实施了中医药地方性法规。但是,与中医药事业发展的要求相比,中医药法制建设还有相当大的差距。国务院颁布施行《中医药条例》,为中医药事业发展提供了切实的法律保障,对于促进中医药健康、持续、稳定地发展,更好地为人民健康服务;对于统一人们的思想,推动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中医药事业;对于弘扬祖国优秀传统科学文化,促进中医药更好更快地走向世界,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中医药条例》作为我国第一部专门的中医药行政法规,基本宗旨是扶持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同时加强对中医药的规范化管理;根本目的是为了满足人民群众对中医药日益增长的服务需求,保护人民健康。
  《中医药条例》将中医药工作在社会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中医药事业发展的目标、中医药工作的方针政策等用法规的形式固定下来,明确了各级政府及中医药行政管理等部门对发展中医药的职责、权利和义务,确定了中医医疗、教育、科研和对外交流与合作等方面的行为规范,为中医药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法规性依据。随着《中医药条例》的开始施行,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特别是中医药、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广大中医药单位和人员,一定要把《中医药条例》的学习、宣传和贯彻工作作为一件大事抓好抓实。
  学习宣传贯彻《中医药条例》是一项长期的任务。当前,首先要通过深入学习,领会其精神实质、原则规定和规范要求,明确履行《中医药条例》应当承担的职责和义务。同时要广泛进行宣传,提高全社会对中医药的认知率和信赖度,营造发展中医药事业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要认真研究制定贯彻《中医药条例》的方案、计划、办法和措施,以《中医药条例》为准绳,结合实际,找出存在的问题和差距,研究对策,有针对性地改进和提高,实现中医药现代化。
  中医药学是我国优秀传统科学文化的瑰宝,是我国医药卫生事业所独具的特色和优势。我们相信,在各级政府的关怀重视和大力支持下,随着《中医药条例》的颁布施行,我国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必将为我国和世界人民的健康事业做出更大的贡献。(原载人民日报9月26日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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