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旬老汉体内“埋”针五十载苦于证据缺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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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李学兵 来源:新华网 更新:2004-7-1 [ 字体:小 大 ] |
七旬老汉体内“埋”针五十载苦于证据缺失
新华网上海频道李学兵、杨金志6月30日报道:家住上海杨浦区的七旬老汉贺某去年尾骨疼痛到医院看病,拍片后发现右侧尾骨上有弯曲金属针一枚。老汉称,1952年上海纺二医院为他进行过肛门瘘管手术,并将这家医院告上法庭。由于年代久远,原始证据缺失,法院没有支持贺某的诉讼请求,但准许医院自愿支付贺某人民币12000元。
贺某诉称,他在1952年4月因患肛门瘘管而到上海纺二医院进行治疗,住院三天后进行过手术,但手术后常有肛门隐痛、大便出血等症状。2003年4月8日,贺某因尾骨疼痛到上海普陀区人民医院骨科就诊,医院发现,其右侧尾骨上方的肛管处有弯曲金属缝合针一枚。
贺某认为,1952年在纺二医院施行肛门瘘管手术后,其肛门常有隐痛,陆续出现贫血、低血糖、头晕、冠心病等疾病,这些后遗症都是因医院的手术所引起,故要求医院赔偿营养费2万元和精神损失费10万元。
医院则认为,根据《上海市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医院保留病史只需30年,医院在病史科查病案,并未发现有贺某的病史保存,而贺某也不能提供相关病史,现无原始证据可证明曾为贺某施行过手术,也没有任何证据证实医院有过错行为,所以医院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不过,“本着人道主义”精神,医院愿援助贺某人民币12000元。
在审理中,贺某的两个老同事回忆说,1952年,贺某曾在医院因患痔疮动手术。但法院审理认为,贺某提起赔偿请求应提供曾在医院就诊肛门瘘管的证据,但因年代久远,贺某无法提供原始凭证,仅靠证人的回忆及劳保关系来确认其受侵害的结果是医院所为,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医院愿给予贺某12000元的帮助,虽未得到贺某的认可,但于法不悖,法院予以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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