痔疮医成植物人 法院判赔46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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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佚名 来源:人民法院报 更新:2004-4-9 [ 字体:小 大 ] |
武汉8月31日电 因患痔疮上医院就诊,结果被治成植物人。这起长达两年的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日前在湖北省武汉市中级法院终审结案。植物人刘某获赔46万余元。
2000年9月13日,汉阳区居民刘某因患痔疮到武汉市某医院接受手术治疗。术前麻醉师给刘某注射麻药,因效果欠佳,追加麻药后进行手术。术中,医生发现刘某伤口出血变成褐色,出血量减少,即停止手术。此时,刘某已口唇紫绀、双眼球上翻。手术医生立即通知麻醉师及有关人员进行抢救,但刘某呼吸心跳骤停。经紧急抢救,刘某心跳恢复,但一直处于植物人状态。
事发后,刘某一直在该院住院进行治疗,截止到2002年11月27日,该院为治疗刘某先后支出医疗费人民币91万余元,虽经专家、教授多次会诊,刘某病情一直未见好转。
2001年9月27日,刘某的丈夫作为其法定代理人将武汉市某医院告上武汉市汉阳区法院,索赔116万余元。
2002年10月23日,汉阳区法院公开开庭对此案进行了审理,并于同年12月31日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被告在对原告的诊治过程中存在医疗过失 ,造成原告成为植物人的严重后果,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应负全部责任,并应赔偿由此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遂判处被告武汉市某医院赔偿原告刘某人民币468729元。
一审宣判后,刘某不服武汉市汉阳区法院判决,于2003年1月向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武汉市中级法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所查明的事实一致,认为原审判决是正确的。武汉市中级法院遂于日前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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