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果权力的“误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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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毛嘉陵 来源:中药网 更新:2003-10-9 [ 字体:小 大 ] |
成果权力的“误解”
二十世纪末随着知识经济的崛起,整个社会的政治经济结构、生产关系以及人们的思想观念、生活方式都在发生着巨大的变化,而这场变革的核心就是人创造的知识。世界各国之间的竞争,实际上已转变为知识的竞争,因此人们对知识有了一个空前的全新认识,同时也更加重视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那么什么是知识产权呢? 知识产权指知识创造者对其智力劳动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力,它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三大类。这种权力要受到法律的保护,必须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和在其保护范围之内,并且须事先经过一定的程序被认定和授权。也就是说并不是所有的智力劳动创造出的成果都能被保护,要想得到保护就得“依法”行事。 我国是一个传统医药大国,有着几千年的医疗实践经验,形成了系统的传统医药学理论体系,总结出了丰富的临床经验,并留传和积累下了数以千计的医药文献和至少数十万个记载完整的中药方剂。由此有人就以为我们已享有所有这些中医药成果的“主权”,并以此提出我国独具中医药“自主知识产权”的优势,这种说法现在早已充斥各种媒体,成为大家引以为自豪的“骄傲”,甚至已经把它作为了我国入世后参与国际医药市场竞争的“秘密武器”。这其实是一个误解,我们并不能因为中医药是我们祖先“自己”为“主”研究出来的知识成果,就以为拥有了“自主知识产权”,因为它缺乏一个“依法”这个重要的必需条件。如果说某一个产品是由某人自主研制并已取得了专利证书,那么我们可以说这人拥有了这个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由于他是“依法”获得的,也就能受到保护。 我们祖先虽然留下了这么丰富的知识财富,而且这些智力劳动成果是在经历了几千年的医疗实践并以千千万万个生命的代价换回来的,确实弥足珍贵。我们每一个炎黄子孙都应尊重祖先的智力成果,也有义务去爱惜它、保护它,但在法律上却不能感情用事,必须依法行事。我们应理智地面对现代的法律制度,比如我们现行的著作权法对作品的保护期只截至作者死后的50年,因此并不支持对古代医药学文献内容进行版权保护。再如我们虽然有数十万个留传下来的中药方剂,但它们并没有向专利局申请专利,因此也不可能受到专利法的保护。即使有人要去申请,也并不是一提出申请就授予专利权,还必须经过对其技术的新颖性、先进性、独特性进行审核。况且世界上主流的专利制度(涉及医药部分)是由发达国家针对化学药品而建立的,本身就缺乏对中草药的认识,因而也没有太多对传统医药技术和产品有效的操作方法。
启 示 我们不应轻率地没有法律依据地宣称中医药最具“自主知识产权”,这不仅有可能成为一个大笑话,而且确实没有任何实际意义,因为没有法律依据,也就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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