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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消费者如何讨回公道?         ★★★ 
消费者如何讨回公道?
作者:小章 来源:《家庭医药》 更新:2003-10-10 [ 字体: ]


    虚假医药广告夸大其词、肆意炒作,造成误诊、误治和误导患者,不仅危害了普通群众的身心健康,同时还扰乱了广告市场秩序,在社会上造成了很坏的影响。有关部门一直在打击虚假医疗广告,但为何屡禁不止呢?
  其中一大原因就是目前药品广告有两个部门管理。依据《药品管理法》,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广告审批;依据《广告法》、《药品管理法》,县级以上工商管理部门负责违法广告的监督查处。由于医药广告的审批、管理分属不同部门,部门之间没有形成合力,致使对医药广告监督不严,出现混乱现象。
  另外,由于广告经营者和个别新闻媒体受经济利益驱动,对医药广告把关不严,也给一些违法客户以可乘之机。有的甚至将卫生行政部门已审批的医药广告证明,在复印件上做手脚,蒙混过关,堂而皇之地出现在新闻媒体上。
  面对如此之多的医疗广告陷阱,患者真是防不胜防。那么,一旦不幸误入陷阱,消费者怎样讨回公道呢?
  首先,患者应该了解相关的法律法规。我国的《广告法》、《医疗广告管理办法》都明确规定,没有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发布医疗广告。而医疗广告的内容都必须经过卫生行政部门的审批,没有经过审批的不得刊登在新闻媒体上。
  患者如果发现医疗广告不符合以上规定,就可以向卫生部门、工商部门举报,甚至可以到法院起诉。
  去年4月,郑州市一名姓刘的女中学生就把做虚假广告的药厂告上了法院。原来,2000年4月至6月,刘某在河南购买了治疗近视的药品“明目消朦片”。购药时,刘某与厂家签订协议:同意厂家对本人病历做真实有效的宣传,厂家赠刘某“明目消朦片”一盒。
  同年7月,刘某发现自己的身份和姓名被登在一张小报的药品广告上,并吹嘘她“用了此药后,视力大幅度提高”。刘随即向金水区法院提起诉讼,称自己目前的视力并无好转,眼镜根本不能摘除,要求厂家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河南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最终作出一审判决:药厂在报刊上刊登声明,向刘某道歉,并赔偿其精神损失3000元。
  云南一位叫刘世荣的患者,不幸患上了系统性红斑狼疮。他在一则广告中看到,哈尔滨有一名中医师,经数年苦心研究,终于研制出一种治疗红斑狼疮的神药,这位医师本人为世界狼疮协会的会员,甚至西哈努克亲王的女儿患了此病,也是他给治愈的。于是刘世荣马上和对方取得了联系。当他将7000多元药款汇出后,一个疗程的药也如期而至。
  刘世荣满怀希望、一丝不苟地按说明书的要求服药。几天后,口腔内出现了几点溃疡,他没太在意,以为和过去一样会不治而愈。不料溃疡点越来越多,面积越来越大,后来竟发展到几乎整个口腔全成白色,只能以凉透的流质半流质充饥,最终住进了医院。
  这时刘世荣开始怀疑是不是药物的副作用引发溃疡,就把药停了并去信询问。半个月后收到回信,答复很干脆:与药无关。于是他又接着吃那些褐色粗糙的药片,才两天,又有溃疡点出现,这一次刘不敢马虎大意,立即停药,剩下的几千元的药再也不敢服用,最终成了一堆垃圾。
  其实,像刘世荣这样遭遇的患者还有很多,他们完全可以向法院起诉那位“医师”,并要求当地卫生、工商部门进行查处。
  目前,政府部门对违法医疗广告的整顿也越来越严格。国家工商局已多次在全国开展集中整治虚假违法医疗、药品、保健食品广告的行动,卫生部张文康部长也于去年5月宣布:卫生行政部门暂停审批新的医疗广告。
  此外,那些刊登虚假广告的新闻媒体也会受到严惩。去年6月,上海有两家颇有影响的报社就因刊登违法医疗广告,被工商部门暂停了发布医药广告的权力,报社的广告审查员也被暂停审查资格。所以,患者只要有确凿的证据,就可以向有关部门举报。也只有消费者的更多参与,为害多年的虚假医疗广告才能被最终扼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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